总局明确55号文不再适用于冻结涉传企业账户
http://www.dsblog.net 2020-08-17 11: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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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案件,尤其是查办涉嫌传销的案件,一旦认定,就需要作出罚没款物的处罚。但面临处罚时,也或出现资金已被转移的情况。正是基于此,《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这里的关键,是“申请司法机关”。也就是说,冻结账户的权力由司法机关行使。
不太广为人知的是,在《禁止传销条例》出台之前,监管部门在打击传销行为涉及到冻结账户等执法手段时,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该“意见”由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也就是“国办发(2000)55号文”(以下简称“55号文”)。
其中,“55号文”第四条规定,“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
很显然,在这里,工商执法部门可以自主决定“暂停办理结算”。
问题是,既然《禁止传销条例》有了新的规定,“55号文”这一条还适用吗?
新浪潮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在回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请示时给出明确回应:不应再将55号文规定的"暂停办理结算"作为法律依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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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0)55号文”:工商批准银行配合可“暂停结算”
据悉,“国办发(2000)55号文”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8月13日下发。通知中表示,“最近一个时期,一度被禁止的传销活动又以各种名目在全国各地重新抬头,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及时将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此类非法经营活动。”
转发的三部门“意见”称,“近一个时期以来,一度沉寂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改头换面在全国各地蔓延。不法分子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各种欺诈手段蒙骗群众、聚敛钱财,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有的甚至发展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会组织,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此类非法经营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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