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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文章,中国直销经济理论专家。曾在江苏省委办公厅工作,现任中国市场学会直销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直销行业理论和学术研究的领军人物之一,中国直销经济学这门新学科的奠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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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易给直销企业戴上“涉传”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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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雅芳和康力分别被哈尔滨和长春两市的有关部门因涉嫌传销而被查。拿牌的直销企业受监管部门监管这是很正常的事,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但是,轻易给直销企业戴上“涉传”的帽子,这在监管过程中是很不妥的,应该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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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易给直销企业戴上“涉传”的帽子

欧阳文章

近来,雅芳和康力分别被哈尔滨和长春两市的有关部门因涉嫌传销而被查。拿牌的直销企业受监管部门监管这是很正常的事,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但是,轻易给直销企业戴上“涉传”的帽子,这在监管过程中是很不妥的,应该立即纠正。

国家批准为直销企业,首要和必要的条件是企业有生产基地,销售的是自己的或母公司的产品。直销人员销售真实产品的行为,是直销企业必须要做到的。如果直销企业销售真实产品,即使在运作过程中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有多层次之嫌、有团队计酬之疑,也不能随意给他们带上“涉传”的帽子。这个道理很简单,因为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罪”定义得很明确,要给一个直销企业戴上“涉传”的帽子,必须要具有刑法定义传销的基本要件。我在相关文章中对此专门作过论述,这里不妨再多“啰嗦”几句,和大家一起讨论。

刑法新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条文内容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领导传销罪”构成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加入资格上需要缴纳费用或购买产品或服务。二是在计酬上传销是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三是传销按层级计酬的“层级”,是一种金字塔式的“层级”。金字塔式的“层级”,里面充满了引诱、胁迫与欺诈,这就是政府要严厉打击的传销。四是传销的手段是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其结果只能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四个方面是统一的有机整体,我们在打传中必须要严格掌握这四个构成传销的要件,千万不能发生任何偏颇的情况,坚决防止把打传范围扩大化。

从以上分析看,我们认为,直销企业在运作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传销行为,这是因为:第一,传销的主体一般为无经济实体的企业或个人,直销企业有自己的经济实体,因此,不大可能成为传销的主体;第二,直销企业的多层次运作,是以销售真实产品为前提的,而且销售的是自己的产品或母公司的产品,所以不可能和象金字塔式的“层级”一样,里面充满引诱、胁迫与欺诈;第三,直销企业的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业绩为依据的,与传销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是根本不同的两码事;第四,实践证明,直销企业即使出现多层次运作等违规行为,也不属于传销的范畴,不可能象传销那样去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造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后果。由此可见,直销企业的经营在一般情况下,与传销行为是两股道上的跑的车,不大可能会走上传销的邪路。所以,我们建议监管部门和媒体,一定要解放思想,不要轻易给直销企业戴上“涉传”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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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 点击次数(5038)
评论(共1条评论)
  • 独翅难飞 说:

    2009-08-17 13:55:23

    谁也没乱扣帽子,认真比对禁止传销条例的条款,实际运作有对不上号的吗? 要怪翻译界、理论界、学术界、法律界的人员没立场,学识不够,当初制造传销这个词组的时候,嘴巴被什么堵住了? 对历史说真话才能对现实说真话,探索要只问是非不计利害,学术自由要能够抵御来自政治和商业的压力与诱惑,维护学术起码的尊严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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